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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电子票据申领流程

 

一、首次办理财政电子票据程序

首次办理财政电子票据可通过访问“北京市财政局官网—财政票据服务—一网通办”全程网上办理或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材料线下办理。

(一)办理财政电子票据提交材料

1.在线模式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名称)使用财政电子票据申请函》;

(2)《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单位基础信息表》(一式两份);

(3)《单位财政票据预留印鉴印模采样申请表》;

(4)《个人财政数字证书业务办理申请表》(一式两份);

(5)个人财政数字证书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6)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7)《北京市财政票据领用证申请表》。

2.对接模式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名称)对接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申请函》;

(2)《系统对接方案》;

(3)《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单位基础信息表》(一式两份);

(4)《机构证书和服务器证书申请及变更表》(一式两份);

(5)《单位财政票据预留印鉴印模采样申请表》;

(6)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7)《北京市财政票据领用证申请表》。

注:上述为首次办理财政电子票据必须提供的材料,针对不同票据,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票种①:《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统一票据(电子)》

《银行准许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票种②:《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电子)》

(1)《银行准许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2)在登记机关备案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章程复印件(加盖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章程核准专用章);

(3)有关捐赠协议复印件。

票据③:《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电子)》

(1)《银行准许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2)在登记机关备案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章程复印件(加盖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章程核准专用章);

(3)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收费标准复印件。

票种④:《北京市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

(1)《北京市财政局确认纳入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系统管理的通知》复印件,或财政部门确认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系统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2)财政部门核发批准开设银行账户的批复件复印件;

(3)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①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提交北京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复印件(教育系统收费还应提交相关部门盖章的收费备案审批表);

②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提交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复印件;

③收取罚没收入的,提交证明本单位具有罚没处罚权限的法律依据。

票种⑤:《北京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电子)》《北京市医疗住院收费票据(电子)》

(1)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营利性)》复印件。

(2)《银行准许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二)数字证书办理

1.在线模式办理个人数字证书

(1)无个人数字证书单位:单位持同级财政部门盖章的《个人财政数字证书业务办理申请表》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到相关部门办理个人财政数字证书,办理完毕后,从一网通办线上办理证书备案(北京市财政局官网—财政票据服务—一网通办)或到同级财政部门线下办理证书备案,通过北京市财政票据管理系统“票据申领”线上申领或到同级财政部门线下领取财政电子票据。

(2)有个人数字证书单位:持个人数字证书,填写《个人财政数字证书业务办理申请表》,从一网通办线上办理证书备案或到同级财政部门线下办理备案,通过北京市财政票据管理系统“票据申领”线上申领或到同级财政部门线下领取财政电子票据。

2.对接模式办理机构证书

申请单位自行准备符合财政部数字签名体系接口标准规范的签名服务器,并将签名服务器生成的P10文件提交至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机构数字证书。

(三)财政电子票据使用

1.在线模式财政电子票据使用

用票单位登陆北京市财政票据管理系统,从系统通知公告中获取《在线开具财政票据操作手册及常见问题解答》,按照《操作手册》在系统中完成单位信息初始化、财政电子票据入库、票据下发、票据开具等事项。

2.对接模式财政电子票据使用

(1)系统对接实施

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获取《财政电子票据数据规范》《财政电子票据对接报文规范》;单位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接口开发工作。

(2)系统联调测试

单位接口开发完成并通过模拟环境测试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单位业务系统与财政电子票据系统对接联调申请表》。

(3)切换上线

联调测试完毕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正式上线的申请,正式上线后,按照接口规范自动开具财政电子票据。

二、再次领用财政电子票据的程序

1.财政电子票据审验和申领全程网上办理,无需到现场办理。

2.用票单位再次申领财政电子票据,需在票据系统提交“票据审验单”和“票据申领单”,同级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财政电子票据同步下发。审核不通过,需按照同级财政部门反馈意见进行整改,重新上报。

3.用票单位票据审验周期到期,票据系统提示需上报数据,但无需再次领票时,用票单位需在票据系统提交“票据审验单”,备注说明“审验周期到期,无需申领票据”的情况。同级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用票单位可继续开票。审核不通过,需按照同级财政部门反馈意见进行整改,重新上报。

三、纸质票据换领财政电子票据

(一)同种类纸质票据核销

纸质票据换领财政电子票据,采取“验旧领新”的办理方式,单位持《财政票据领用证》,核销已在同级财政部门领取的同种类纸质票据(包括已使用票据和未使用票据);

(二)申请财政电子票据

1.在线模式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名称)使用财政电子票据申请函》;

(2)《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单位基础信息表》(一式两份);

(3)《单位财政票据预留印鉴印模采样申请表》;

(4)《个人财政数字证书业务办理申请表》(一式两份);

(5)个人财政数字证书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2.对接模式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名称)对接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申请函》;

(2)《系统对接方案》;

(3)《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单位基础信息表》(一式两份);

(4)《机构证书和服务器证书申请及变更表》(一式两份);

(5)《单位财政票据预留印鉴印模采样申请表》。

(三)数字证书办理

1.在线模式办理个人数字证书

(1)无个人数字证书单位:单位持同级财政部门盖章的《个人财政数字证书业务办理申请表》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到相关部门办理个人财政数字证书,办理完毕后,从一网通办线上办理证书备案(北京市财政局官网—财政票据服务—一网通办)或到同级财政部门线下办理证书备案,通过北京市财政票据管理系统“票据申领”线上申领或到同级财政部门线下领取财政电子票据。

(2)有个人数字证书单位:持个人数字证书,填写《个人财政数字证书业务办理申请表》,从一网通办线上办理证书备案或到同级财政部门线下办理证书备案,通过北京市财政票据管理系统“票据申领”线上申领或到同级财政部门线下领取财政电子票据。

2.对接模式办理机构证书

申请单位自行准备符合财政部数字签名体系接口标准规范的签名服务器,并将签名服务器生成的P10文件提交至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机构数字证书。

(四)财政电子票据使用

1.在线模式财政电子票据使用

用票单位登陆北京市财政票据管理系统,从系统通知公告中获取《在线开具财政票据操作手册及常见问题解答》,按照《操作手册》在系统中完成单位信息初始化、财政电子票据入库、票据下发、票据开具等事项。

2.对接模式财政电子票据使用

(1)系统对接实施

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获取《财政电子票据数据规范》《财政电子票据对接报文规范》;单位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接口开发工作。

(2)系统联调测试

单位接口开发完成并通过模拟环境测试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单位业务系统与财政电子票据系统对接联调申请表》。

(3)切换上线

联调测试完毕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正式上线的申请,正式上线后,按照接口规范自动开具财政电子票据。

四、关于用票单位的撤销、改组、合并;变更执收或执罚主体;收费、罚没项目取消、调整等需变更或废止《财政票据领用证》及票据的核准事项

1.办理单位所需提交的材料:用票单位撤销、改组、合并;变更执收或执罚主体;收费、罚没项目取消、调整等需变更或废止《财政票据领用证》及票据的申请材料,同时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财政票据领用证》和相关票据(包括已使用但未审验的票据和未使用的空白票据)。

2.持上述材料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单位变更、使用票据审验、未使用票据缴销(填写《北京市财政票据缴销申请表》)等手续。

五、用票单位信息变更

用票单位信息变更均需填写《用票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变更用票单位信息,可通过访问“北京市财政局官网—财政票据服务—一网通办”全程网上办理或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材料线下办理。

1.变更单位名称还需提供编办或民政部门批复文件的复印件及《单位财政票据预留印鉴印模采样申请表》;

2.变更法定代表人还需提供业务主管部门任命证明文件或民政部门批复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

3.单位项目或标准变更提供相关部门批复材料。

六、用票单位《财政票据领用证》或票据丢失补办

1.用票单位如发生《财政票据领用证》或票据丢失,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告知,并说明丢失原因。

2.办理程序:用票单位持相关材料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补办申请,核准后,到本市报社办理丢失《财政票据领用证》或票据的声明作废,作废声明见报后,持正式发行的报纸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或票据的补办事宜。

3.办理单位所需提交的材料:书面申请(包括丢失情况和丢失《财政票据领用证》或票据的种类、数量、编号等内容和丢失《财政票据领用证》或票据的使用情况);登报声明。

七、数字证书业务

申请办理个人数字证书及数字证书备案业务,可通过访问“北京市财政局官网—财政票据服务—一网通办”全程网上办理或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材料线下办理。

1.用票单位财政电子票据开票人数字证书变更。财政电子票据开票变更人需申办个人财政数字证书,用票单位持《财政票据领用证》《用票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个人财政数字证书业务办理申请表》(一式两份)个人财政数字证书办理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一式两份)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

2.用票单位财政电子票据开票人数字证书备案。用票单位持《财政票据领用证》和个人数字证书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

八、其他事项

1.《财政票据领用证》办理和本文要求提交的相关表格见附件。

2.个人财政数字证书

个人财政数字证书和机构证书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京财信息〔2016〕2648号)执行。

(1)个人财政数字证书办理者应为财政票据开票人;

(2)已办理财政部门个人数字证书的人员,无需重复办理,需提供《个人财政数字证书业务办理申请表》、个人数字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备案。

(3) 数字证书的新办、延期、补办、解锁、注销、撤销按照京财信息〔2016〕2648号执行。

3.用票单位应对本单位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及准确性负责,所提交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均应加盖单位公章。

4.用票单位信息变更、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及时报财政部门备案。

5.已发放给用票单位的财政电子票据,用票单位在下一个年度可继续使用。财政部门每年1月1日零点后不再发放之前年度代码的财政电子票据,未发放的库存财政电子票据统一做库存作废处理。

6.电子票据查验可在财政部全国财政电子票据查验平台(网址:http://pjcy.mof.gov.cn/#/home)和北京市财政局官网票据管理栏目查询(网址:https://fwxt.czj.beijing.gov.cn:440/billcheck/html/index.html#/home)。

提醒:各用票单位按照上述流程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相关业务,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的所有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北京市财政局

受理时间:周一、二、四  上午 9:30-11:30     下午 14:00-17:00 (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办理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玉芙胡同11号北京市财政教育培训中心1层106室

联系电话:010-68455916、62271177-1103

 

各区财政局

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详见“北京市财政局官网—财政票据服务—网上公示—区财政票据管理机构”。


附件:

1. 表①:《北京市财政票据领用证申请表》.doc 2. 表④:《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单位基础信息表》.xls 3. 表⑤:《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单位基础信息表》(非税收入类).xls 4. 表⑥:《个人财政数字证书业务办理申请表》.doc 5. 表⑦:《单位财政票据预留印鉴印模采样申请表》.doc 6. 表⑧:《机构证书和服务器证书申请及变更表》.xlsx 7. 表⑨:《单位业务系统与财政电子票据系统对接联调申请表》.doc 8. 表⑩:《用票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xlsx 9. 附件1:(单位名称)使用财政电子票据申请函(模板).doc 10. 附件2:申领北京市财政电子票据填表说明.doc 11. 附件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财政数据证书使用及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信息〔2016〕2648号).DOC